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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行规行约

时间:2018-01-18 18:56:56   发布者:sdszbzz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特制订《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

第二条 制定本行规旨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行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及本行业所有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行规。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打造文明、守纪的优秀团队。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协商解决。

第五条 遵循“规范、依法、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以诚为本,信守合约。

第六条  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同行不分体制,不分大小,互相团结、互相协作,共塑全省装备制造行业整体形象。

第七条 提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安全环保生产,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经营及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行规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装备制造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资质考核和许可证制度,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低质等不合格产品。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构建行业诚信守约体系。依法依规签订并严格执行书面买卖合同,生产企业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发货,经营公司保证不恶意拖欠货款,共同维护企业信誉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从事装备制造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自觉抵制和拒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和盗取他人专利技术。

(二)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有关推荐证书。

(三)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平均成本价倾销设备和产品。

(四)做不真实广告,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

(五)生产和销售低劣产品。

(六)采用商业贿赂行为销售产品。

(七)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有关业务。

(八)将有关资质证书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主动举报非法违法现象,配合政府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

 

第四章 行规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具体负责接待来访,受理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行规,为保证行规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定期组织检查行规执行情况。对执行好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广泛宣传。

第十五条 对违反行规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行业内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进行制裁,适时进行行业谴责。如有严重违规违约,协会秘书处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检举,建议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执行本行规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各会员单位互相监督,会员有义务向协会秘书处举报违反本行规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利对协会秘书处执行本行规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规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行规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行规经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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