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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 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18-12-22 19:47:57   发布者:sdszbzz  人气:

为建立和探索妥善处理会员企业纠纷的有效途径,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依法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会员(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模式、多种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企业依法发展,促进山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山东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调解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会员(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企业遵纪守法、主动维权,预防企业纠纷发生;

(三)经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第四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负责组建。

第六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除委员外,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另聘调解员。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办公室,负责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出任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职务时,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确定新的人选接任。

第八条  调解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会员企业中德高望重,有一定协调能力的企业家或法律人士。

(二)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有较丰富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和较好的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三章 调解范围

 

第十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协会内发生的各类涉企纠纷,主要包括:发生在协会会员企业之间及会员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经营、管理、劳资等纠纷,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取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解决的;

(三)当事人一方明确提出不同意调解的。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三条  不符合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到相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引导其到相关部门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  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明确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十九条  调解员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  调解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更换调解地点的,需经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  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结,经矛盾纠纷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商事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经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经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经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调解的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调解:

(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表示不予接受继续调解的;

(二)调解规定时间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四)纠纷一方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五)不适合调解标准的其他情况。

决定终止调解后,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即告知纠纷各方,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纠纷事项的调解申请。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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