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1年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和培育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26  发布者:sdszbzz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号)和《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0〕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开展2021年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基本条件详见《工作指南》。

(二)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自建研发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2.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工业企业目前获得的有效自主授权专利不少于5项,其中有效发明专利至少1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目前获得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3.2020年度机构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30万元。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单位按照编写提纲(附件1)填写申报书、汇总表(附件2、4)。

(二)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企业申报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汇总表(附件3、5)。

(三)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市工信部门。

(二)市局推荐。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将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

(三)公示认定和入库培育。经专家综合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纳入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库,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进行重点培育。入库企业不对外公布。

五、有关要求

请各市工信局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通过EMS邮寄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包括推荐文件、汇总表、研发中心申报书和培育企业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光盘全市汇总为一张),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31-51782608

电子邮箱:kejichu2019@shandong.cn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信厅科技处

附件:

1.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

2.2021年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书(参考模板).doc

3.2021年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企业申请表.doc

4.2021年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推荐汇总表.xlsx

5.2021年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企业推荐汇总表.xlsx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23日

附: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基本条件

第二章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第六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1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七)具有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消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化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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