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生产许可证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秘书处提出,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本办法已经2018年7月28日第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2018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