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2-06  发布者:sdszbzz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学校和企业:

为认真做好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申报

根据国家要求,原则上,试点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经济产业基础支撑,人口分布相对集聚,具有较高城市密度,具有3-5个以上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集群,具备承接高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基础条件。

2.教育人才资源条件相对集聚,具备扎实的职业教育基础条件,具有大规模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实训的基础条件。

3.产教融合改革迈出实质步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产教融合改革,具有推进改革的强烈意愿、成型思路和明确目标,推出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能够发挥先行示范引领作用。

请申报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的市于2019年11月12日前,将试点城市建设方案和清单(具体要求见附件1、2)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按国家要求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推荐1个市申报首批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同时选择3-5个市作为省域内试点城市进行建设培育。

二、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培育

为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方案》(附件3),请各市根据有关要求,积极指导本辖区有关企业开展申报和建设培育工作,组织符合条件、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填报《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经市级审核后以市为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sdcjrh@shandong.cn邮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申报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进行建设培育。企业申报数量、质量将作为各市产教融合试点工作的重要评审参考。省属企业由省国资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企业申报不设时限,可以随时申报。

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964号)执行,请各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申报。

三、有关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负责山东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建设试点组织实施工作。

各试点城市要紧密围绕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重点聚焦完善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推进人才培养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重大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等任务,统筹开展试点,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市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附件:

1.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558号)

2.XX市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方案编制提纲

3.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4日



鲁发改社会(2019)1016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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