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产业函〔201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推荐工作 (一)推荐数量 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其中,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推荐范围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 (二)申报流程 申报推荐采取线上为主、线下补充方式,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组织开展。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的网上申报账号(用户名和密码),向企业分配申报账号,并组织企业网上填报所需信息。申报企业应根据申报系统要求,在线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同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申报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其他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审核报送 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于2019年7月1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组织通过审核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与推荐文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本次复核第一批(2013年)、第二批(2015年)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或央企直报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并负责初审。参加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根据地方主管部门提供的账号登录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后,在线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 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提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19年7月10日前在线提交是否通过复核的意见建议,同时将复核意见表在线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与复核初审意见文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结果与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一并通告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请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申报数量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工作。 (二)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登录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的账号、企业填报信息所需账号等另行发放。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崔 伟 010-68205182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附 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何洋 整理/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