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规范开展,我委会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15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公示期: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5日;电话:0531-86191675;传真:0531-86191353;电子邮箱:zhangzaiyou@shandong.cn。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鲁市监科财函〔2020〕141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标准、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 二、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检验检测企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日 附件: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及锅炉受压部件制造监督检验
注:(1)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 (2)锅炉本体是指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3)锅炉受压部件是指锅炉本体中的锅筒、过热器、再热器、水冷壁、省煤器等承受压力的部件。 (二)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1.电站锅炉 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0.8%逐台收费,低于800元/台的,按照800元/台收取。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参照执行。 2.其它类型锅炉 整装锅炉(包括组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按照相应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的50%计收;改造、重大修理、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0.9%逐台收费,低于300元/台的,按照300元/台收取。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按照相应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的85%计收;改造、重大修理、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1%逐台收费,低于300元/台的,按照300元/台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 1.电站锅炉
注:(1)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 (2)检验费以锅炉额定蒸发量D为基础,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收; (3)锅炉运行小于5万小时的,检验费按上表计收;运行5~10万小时的,按上表计算费用的1.15倍计收;运行10~20万小时的,按上表计算费用的1.2倍计收;运行20万小时及以上的,按上表计算费用的1.3倍计收; (4)强度校核按每个核算项目(按照校核部位)70元计收; (5)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至6年进行一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结合定期检验进行。 2.其它类型锅炉
注:(1)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 (2)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照0.7MW折合1 t/h换算,余热锅炉按照受热面积30m2折合1 t/h换算; (3)强度校核按每个核算项目(按照校核部位)70元计收; (4)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1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结合定期检验进行。 (四)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 1.水汽质量定期检验
注:(1)未列出项目参照检测要求和方法相近项目执行;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检测,以实际检测项目收费,每批次检测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3.有机热载体检测
注:(1)未列出项目可参照检测要求和方法相近项目执行;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测,以实际检测项目收费,每批次检测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注:(1)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 (2)现场施工总造价的组成包含:主材费用(若该材料已在原制造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则不包含)、辅助材料费、过程制作费、机具租赁费(如需要时)、人工费、管理费。 (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1.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按照每个安装项目现场施工总造价的0.9%收费。 2.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 车辆制造厂按照每安装一只气瓶100元收取,其他按照每安装一只气瓶170元收取。 3.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按照每个项目现场施工总造价的1%收费,低于200元的,按照200元收取。 (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固定式压力容器
注:(1)P为最高工作压力,单位为MPa;V为容积,单位为m3; (2)检漏试验包括:氨、卤素、氦检漏试验; (3)固定式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夹层真空度、日蒸发率检验按移动式压力容器收费标准收取。 2.医用氧舱
注:(1)DN为氧舱壳体公称直径,单位为mm。 3.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1)年度检验
注:(1)无法进行夹层真空测试的,可进行静态蒸发率检测,按上述标准的1.5 倍计收; (2)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全面检验
注:(1)按照年度检验收费标准核算; (2)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收费标准核算; (3)全面检验周期按照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4.气瓶
注:(1)容积≤40升的按上表收费;容积>40升的,每增加10升加收12%; (2)需更换瓶阀的,费用另行收取; (3)车载气瓶执行各市收费标准; (4)气瓶检验周期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5.工业用途的焊接绝热气瓶
注:(1)参照安全阀检验收费标准计收; (2)无法进行夹层真空测试的,可进行静态蒸发率检测,按以上标准的1.5 倍计收。 三、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二)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1.长输(油气)管道
注:(1)DN为管道公称直径,单位为mm; (2)埋地管道、套管按收费标准的1.2倍计收; (3)公用管道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1.1倍计收。 2.工业管道
注:(1)DN为管道公称直径,单位为mm; (2)GC3级按照上表收费标准收取;GC2级按照上表收费标准的1.2倍收取;GC1、GCD级按照上表收费标准的1.3倍收取; (3)每项工程最低收费标准为2000元; (4)项目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费。 (三)压力管道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按照压力管道改造、重大修理工程总造价的2%计收。需作耐压试验的,另加收工程总造价的1%,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1.长输(油气)管道
注:(1)DN为管道公称直径,单位为mm; (2)上述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收; (3)公用管道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25倍计收; (4)厂区内管道检验收费按公用管道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5)不足1km的穿跨越管道按1km计算。 2.工业管道
注:(1)DN为管道公称直径,单位为mm; (2)上述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收,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3)压力管道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地电阻值的测定,按每处100元收费。 (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包含的具体工作内容为:按照《检规》进行的宏观检查、技术资料审查和管理状况检查等。 四、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境外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监督检验,按该设备售价的1%计收,由使用单位(或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境外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监督检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或按合同约定)负责。已经进行过现场制造监督检验的,运达安装地点后按规定进行的例行检验,其检验费不超过该设备售价的0.3%计收,低于300元/台的,按300元/台收取。 (三)经检验不合格,需要重复检验的,报检单位(或制造厂商)按索赔金额或所更换设备售价的5%向检验单位缴纳复验费。 (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按国内安全技术规范制造的,按本规定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五、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
注:(1)PN为最高工作压力,单位为MPa,DN为公称通径,单位为mm; (2)杠杆式、净重式安全阀按上表的1.5倍计收; (3)安全阀需要解体、除锈、研磨阀芯、阀座、组装调试、定压铅封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5倍计收,修理及更换零件等费用另行收取; (4)现场校验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 (5)接触有毒、易燃介质的安全阀,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洗; (6)校验周期一般为1年1次。 六、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客梯、货梯自7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25元; (2)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汽车用电梯等)按客梯收费标准的1.2倍收取; (3)液压电梯收费按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 (4)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收费200元(每2年校验1次); (5)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3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30% ; (6)自动人行道若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2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10% ; (7)电梯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1次。 七、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一)定期检验 1.桥式、门式、门座式起重机
注:(1)T为起重机额定起重重量,单位为t; (2)起重量大于10t的,超过10t的部分,每增加10t按照上表中相应类型起重机收费标准的10%加收;起重量大于100t的,超过10t的部分,每增加10t按照上表中相应类型起重机收费标准的10%加收,超过100t的部分每增加10t按照上表中相应类型起重机收费标准的20%加收; (3)起重机跨度大于等于16.5m时,超过16.5m的部分,每增加3m按照上表中相应类型起重机收费标准上限的10%加收; (4)防爆型起重机按照相应类别起重机核算收费的2倍计收; (5)电动葫芦按桥式起重机核算收费的0.7倍计收; (6)场桥、岸桥、集装箱起重机、冶金起重机按桥式起重机核算收费的1.5倍计收; (7)缆索起重机按桥式起重机核算。 2.塔式起重机
注:(1)N为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单位为t·m; (2)N大于80t·m时,超过80t·m的部分,每增加1t·m,加收5元 。 3.流动式起重机
注:(1)起重量超过16t时,超过16t的部分,每增加5t按照收费标准的10%加收; (2)带有副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20%加收; (3)铁路起重机参照流动式起重机收取检验费。 4.升降机
注:(1)高度大于20m时,每增加5m加收10%; (2)双笼升降机按施工升降机加收20%检验费。 5.机械停车设备 按照每车位50元计收。 6.桅杆起重机 按照施工升降机收费标准的0.7倍收取。 (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其中塔式起重机按定检收费标准收取。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0.6%逐台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三)型式试验
注:(1)整机额定起重量大于50t时,每增加10t(不足10t按10t计)加收1000元; (2)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大于31.5t·m时,每增加10t·m(不足10t按10t计)加收500元; (3)涉及寿命或可靠性试验项目的,加收10000~15000元; (4)整机含防爆性能或绝缘性能检验的加收30%。 八、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年度检验周期为1年1次。 九、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未列入的按相近类别或相近运动特点的游乐设施标准收取; (2)检验周期为1年1次。 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载重量≥5t的,加收50%; (2)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倍; (3)检验周期为1年1次。 十一、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一)无损检测
注:(1)数字式无损检测,提供数字检测记录的,加收20%; (2)多通道超声波检测按照通道数折算费用; (3)堆焊层无损检测,参照焊缝无损检测收费标准折算费用; (4)采用新技术(如DR、TOFD、相控阵等)参照相应检测技术收费标准3倍收取; (5)电火花检测参照磁粉收费标准收取; (6) 涡流检测用于局部缺陷检测和壁厚测定时按照“磁粉检测”和“厚度 测量”收取费用; (7)“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适用于压力管道,管道焊口做超声波检测 时,按周长计算; (8)高温测厚收费标准按常温测厚收费标准3倍计费; (9)TOFD超声波检测参照超声波焊缝检测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材料力学性能检测
注:(1)不含试样加工费; (2)时效冲击不含热处理费,如需热处理另加70元; (3)以上单项检测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三)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检测
注:现场光谱分析加收1倍,检测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其他各项检测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四)金相检测
注:(1)不含试样加工费; (2)光学显微镜检测项目包括:金属晶粒度测量、脱碳层厚度测量、夹杂物测量、覆层厚度测量、硬化层厚度测量等,按照实际检测项目分项收取。 (3)铁素体含量分析参照金相检测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二、附则 (一)上述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应严格按照相关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相关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项目执行。如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检测、金相检测和安全附件校验时,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执行,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计收专项检测费。制造监督检验费用按台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批次收取;安装监督检验费用按台收取;改造、修理监督检验费用按施工项目收取;定期检验费按台(只、辆)收取;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收取。 (二)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改造后经检验不合格及定期检验不合格应当复检的,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同年度内或同一次改造、重大修理的仅限收取第一次的复检费用,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新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收取相关监督检验费用的,同年度内不得再收取定检费用。特种设备的零配件更换、维修费用据实收取。 (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及起重机械的首次定期检验,按照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1.2倍收取。 (四)检验前的准备、清理以及检验后的处理费用均由受检单位承担,如:设备除锈、除垢;管道、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衬垫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需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容器检验前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及检验过程监测;移动式压力容器抽真空、充氮保护、喷漆等。 (五)符合有关标准,属于高温、粉尘作业环境,或需接触、进入有毒、易燃、易爆介质设备内部的,加收30%;属于高处作业的,加收30%。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确认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高处作业是指检验检测的部位距工作面(如永久性的平台)的距离2米(含)以上。 (六)设备出厂价格指产品本体(含内件)及附件的出厂价格。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及相关检验项目检验费的核算,现场施工总造价不包括设备本体和部件价格。 (七)异地检验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八)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最高标准。 (九)检验(校验)周期按现行《检验规程》执行。 信息来源: 成本调查监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