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9〕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现代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 (一)完善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持续推进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加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建立科技、产业和用户多方参与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公示制度。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减少对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二)完善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推动科研项目由重立项向重项目绩效和标志性成果转变。精简项目申报要求,实现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报送,入库共享动态管理。减少科研项目研发周期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推动部门间监督、检查信息互认共享,出现对相关政策认定不一致时,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会商沟通。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 (三)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不设绩效支出、劳务费等科目比例限制,强化项目成果产出评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四)完善科研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推行中长期项目绩效评价,主要评价财政经费投入对其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高质量人才培养、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影响,构建高质量的项目研发导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 (五)构建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决策咨询机制,吸收企业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计划和政策。建立企业出题、科研人员揭榜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鼓励企业推进项目、人才、平台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六)激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实施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海外人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 (七)支持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支持,加快推进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示范应用。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省、市、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给予引导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三、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 (八)进一步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系列政策措施。推广高校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在岗位设置、内设机构调整、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经费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好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合理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建项目自主权,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九)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自立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等) (十)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试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四、加快建设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创新平台载体 (十一)打造一流的高端产业创新平台。完善优化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平台总体布局,改革完善各类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机制。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完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际顶尖科学家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十二)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事业单位性质的供给方单位,提供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及补助资金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三)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研究制定更加积极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在承担政府项目、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等) (十四)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高等技术研究院和能源研究院建设。制定促进创新联盟发展的措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优化创新联盟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的布局。强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入实施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专项,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五、构建供需紧密结合的科技转移转化体系 (十五)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建立开放、高效、专业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十六)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对按照有关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承认,并根据职责权限落实相关事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等) (十七)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扩大专利创造大户、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并提高阶梯奖励标准。建立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和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群)创造和保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健全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科技宏观决策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山东科技创新战略专家咨询委员会。 (十九)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勤勉尽责,因不可抗拒、不可预测因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重视科研试错探索,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敢为人先、大胆探索。 (二十)强化政策落实。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可采取试点方式进一步探索。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应在本文件印发后六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中央驻鲁单位可参照本文件享受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