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8-20  发布者:sdszbzz 

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菏泽市及鲁西其他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3号)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菏泽市落地转化,支持菏泽市创新发展,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对菏泽市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纳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菏泽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之后,开展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技术转移活动。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菏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非营利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实际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

(三)通过技术转移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地在菏泽市;

(四)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

(一)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

(二)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

(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

(四)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厅定期发布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在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合同;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与技术合同相对应的、用以证明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等;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菏泽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九条 对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菏泽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菏泽市科技局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复核,初步确定补助企业及补助金额。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受补助企业应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支出,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努力发挥政策效益。

第十三条 菏泽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年度执行,自省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为本年度执行期。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相关解读:《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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