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 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9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9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 符合上述条件的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9年度较2018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 符合上述条件的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9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二、申报流程 (一)报送市级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请各市科技局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组织企业填报。为方便各市工作,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已根据2018-2019年度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相关数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了初步测算,有关企业信息后续将反馈各市。请在此基础上,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三)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举措,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相关信息。 (二)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各市、县要结合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安排好本级预算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请各市科技局于2020年11月5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各一式三份)报送省科技厅,相关文件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sdkjzxqy@shandong.cn。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329 0531-66777331 省财政厅科教处 0531-82669901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5656356 附件: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