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1〕48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一、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和《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落实补助资金。 二、2020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仍按《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56号)相关规定落实补助资金。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加强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对象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预算资金等。省科技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负责补助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审核与政策宣传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包括: (一)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 (二)菏泽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或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第二款中,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补助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6个月以内;不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入驻企业。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对菏泽市除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外,其他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菏泽市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第九条 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五章 补助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工作通知,同时下达经初步筛选后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供企业入驻孵化协议。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或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应提供相应更名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市科技局对本市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获得补助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支出。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孵化绩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补助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