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中的一环,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参照工信部相关文件,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则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 付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