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400亿中央预算内资金将流向哪里?哪些专项可以申报?什么是中央预算内投资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投资。每年底各地通过各级发改系统逐级上报的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概算,在国家每年投资预算总盘子内分配安排。2020-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分别为6000亿、6100亿、6400亿。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 02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意义 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撬动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等方面具有“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03支持的投向领域 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包括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水网骨干工程等建设;煤炭、石油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等;创新创业创造、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等建设;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交通、排水防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建设;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生态文明建设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同专项政策逐年动态更新,对个别支持领域、重点方向、补助额度会优化调整。 04申报主体 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 05申报时间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分专项、分批次进行申报,各专项申报时间不固定,按照往年申报经验来看,一般在上一年度的下半年开始陆续申报,多集中在上年度四季度、当年度一季度,具体时间以各专项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0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进行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专项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线上: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申报单位经互联网端口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属地发改部门,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并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库,逐级推送。 线下: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4.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5.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额度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额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发改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资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财政部逐级下发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申报的主体层级不同,由相应层级的财政部门以实拨资金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或施工单位。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主要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根据拨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主要以实拨资金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拨付主要为实拨资金,由相应层级的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账户中。 0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补助标准不同,具体以各专项管理办法为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向苏区、革命老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倾斜,宁德全境属于革命老区,申报时可参照享受西部政策。 08申报注意事项 1.各专项申报时间较短,前后一周左右,需提早准备项目,提前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2.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需准备好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证明。 3.项目前期手续要齐全。 4.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在上一个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验收完成前不得再申请下一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 5.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可以同时申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 6.重点支持在建项目或拟新建项目。 09项目审核要点 1.项目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 3.项目是否重复申报。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 4.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 6.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7.原则上支持计划新开工、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 8.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9.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10.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01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住建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02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3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4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5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6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对工程标准偏低、水量与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 07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 08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9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包括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水产种业工程,中央投资主要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农作物种业以大宗农作物和特色优势农作物种业发展为支持重点,畜禽种业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等主要畜禽品种为支持重点,水产种业以重要水产资源和主要养殖品种保育测繁能力为支持重点。 10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11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2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粮食部门、中央企业 【支持范围】 (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三)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1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国家级贫困县除外)。 14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林草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15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以下简称支撑体系项目),包括森林防火(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等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16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17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污水设施建设等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18土壤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19水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20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 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21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产业【2021】299 号)要求,重点支持巩固扩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深入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及其他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22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包括黄河干支流流经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9省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重大项目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延伸兼顾联系紧密的区域。 23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一)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2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 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25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 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 26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27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8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29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30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文旅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31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3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3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双创平台类项目、 “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34大宗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为主。基地建设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骨干企业主要以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中有重大创新突破、有较强的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为主。 35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36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37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促进海岸带区域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宜滩则滩、宜荒则荒,因地制宜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同期阅读: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答记者问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吨标准煤。 二是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节能审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容,指导和推动地方深入研判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区节能降碳形势的影响,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促进能源要素逐步向能耗低、能效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流动和配置,切实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 节能审查“管”“服”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节能服务。通过行业对标、专业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 问:请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节能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地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总的来看,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在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指导各地区高质量做好新形势下的节能审查工作,我们对原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请问《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 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 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 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前的《办法》共有18条内容,未分章节。修订后,《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问:请问如何抓好节能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 答:修订出台《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为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对以下几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衔接。 《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有效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实际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特别是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衔接。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节能审查机关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细化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况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强调要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中小企业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