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认真抓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宣贯实施,持续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优化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信息系统,进一步缩短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
51. 构建更加权威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52. 深入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体系优化、完善工作。
53. 研究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布局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强化结果应用。
54. 部署开展国家标准年度复审工作,推进标准更新升级。
55. 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标准体系优化,持续提高标准质量水平。
56. 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研究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相关制度。
57. 推动构建协调配套的国家标准样品体系,完善食品消费品、有色金属、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标准样品。
58. 开展行业标准代号和管理范围协调确认工作,推进国 防工业等行业标准体系精简优化,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
59. 依法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强化地方标准备案管理。
60. 推进区域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组,深化海峡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
61. 推动上海、山东、浙江、黑龙江等地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率先实现“四个转变”。
62. 开展团体标准组织发展能力评价试点,完善团体标准组织评价机制。
63. 开展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引领团体标准高水平供给。
64. 组织实施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建设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
65.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引导企业争创一批高质量的标准。
66. 鼓励地方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培育和评价,打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
67. 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编制新一轮专项行动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高质量对标行业典型的宣传推广。
68. 举办中国标准化大会(2023),加强标准化改革创新和理论实践交流。
69. 举办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周活动,提升民营企业标准化能力。
70. 推进标准数字化,加强标准数字化体系建设,制定一批数字化基础标准。开展标准数字化路线图研究,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标准数字化应用试点。
71. 持续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
72. 研究起草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的指导意见。
73. 开展标准实施监督专项检查,推动建立标准实施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