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如何进行法治建设——第19期山东省社会组织大讲堂这样解答

时间:2023-10-28  发布者:sdszbzz 

10月27日下午,由省社会组织总会、省广告协会、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山东省社会组织大讲堂第19期在轻联大厦8楼会议室精彩开讲。总会法律专委会主任委员、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晓红以《法治社会建设之社会组织》为题作精彩讲解,吸引了近100名社会组织负责人前来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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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红从社会组织及其规范的发展历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创新和发展方向、构成、基本权利和义务、法人、非营利法人7个方面阐述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她说社会组织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制度和正式的地位,是民生需求的扫描仪、公共服务的递送者、诉求表达的传声筒和公共冲突的调节器,经历了萌芽、起步、发展3个阶段。目前社会组织面临资金问题、管理问题、信任问题和政策问题等挑战,需要“树意识、建架构、强合作、立规则”来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注重多元性和包容性,不断创新,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自身价值。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3种类型,他们都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息权、监护权和物权等权利。社会组织具有法人的一般特征,应依法成立,并具备对应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和经费,其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我国已经以法典形式将社会组织完整纳入非营利法人类型。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各类社会组织应紧紧把握“非营利法人”这一根本前提,在成立、登记管理、章程、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监督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慎之又慎、严格把关,将社会组织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拦在门外。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公信力的重要一环,大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和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2个途径鉴别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防止被非法社会组织或传销组织利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进入互动阶段后,毕晓红就多位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问题进行集中答疑,围绕劳动合同存续、是否可以进行盈利分配,如何进行公益捐赠等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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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负责人小结道,此次法治建设大讲堂他获益良多,如“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等。他说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涵盖法人类型、财产属性、内部治理、活动准则和作用发挥等多方面的内容,既是每个社会组织保护自身权益的武器,也是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大家应强化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机制。希望以后的大讲堂大家踊跃建言献策,提出所需选题,申报主讲内容,集众家之力,把大讲堂建成山东社会组织的品牌,为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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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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